組織章程
新媒體藝術學系系主任遴選作業要點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3.3.21)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11.3.25)

一、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新媒體藝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系主任候選人須為本系專任教師,並具副教授(含專業技術人員)以上之資格。

三、   系主任任期三年一任,得連任一次。

四、   本學系系務委員皆得為本學系系主任推舉人。

五、   本學系應於系主任出缺或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召開系務會議,辦理系主任遴選作業。該次系務會議委員須出席達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議。

六、   推舉方式:

(一)  連任:經現任系主任(所長)同意,經系所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得連選任一次。

(二)  新任:

1.   初選:

推舉人得就被推舉人名單中圈選一名至三名,得票數最高之前三名成為系主任候選人進入決選。

2.  決選:

(1)   推舉人得就決選名單中圈選一名,得票過半數者,為第一被推薦人。若連續三次投票,均無過半數者,則應停止投票,擇期另行開會,重新推舉。

(2)  推舉人得就決選第二、三高票之被推舉人中圈選一名,過半數者為第二被推薦人。若連續兩次投票,均無過半數者,則應結束投票,不再推舉第二被推薦人。

(3)  若系務委員認為有推舉第三被推薦人之必要時,得就被推舉名單再圈選一名,得票過半數者,為第三被推薦人。若連續兩次投票,均無過半數者,則應停止投票,不再推舉第三被推薦人。

3.  推舉會議就投票結果,依被推薦順序提報一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

七、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八、   本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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