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媒體藝術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96.10.16)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98.11.23)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98.
12.21)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之規定組織新媒體藝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與功能如下:
一、依照本校之教育理念與目標及本學系設立宗旨與教學研究方針,規劃、審議與修訂本學系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建立本學系課程評估、檢討及改善機制。
三、其他與課程相關事宜之研議。
第三條
本學系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由系主任遴聘校內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及學生代表(含畢業生)組成,任期2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條
本會置召集人1人,由系主任兼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原則上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於召開會議時,除委員外,學生代表由本所所學會會長參與討論。
第六條
本會決議事項提交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提報院務會議、本校教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