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使用
本系設備器材借用及管理辦法
102.05.2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1.14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預約與借用時間】- 器材借用時間為上班日 10:30~16:00(16:00過後進系辦者一律不予借用器材)。
- 器材歸還時間為上班日 10:30~17:00(17:00過後進系辦者一律不予歸還器材)。若逾期歸還者,則依相關罰則辦理。
- 填寫預約時間不得與前一使用者借用日期重疊,其重疊部分視為無效預約。
例一:前一使用者歸還日期為1月5日,下一預約者預約日期請從1月6日填寫。若預約日期為1/5~1/7,因1/5時間重疊,因此僅能借用1/6~1/7兩天。
- 器材借出一次以三個工作天為限,如有特殊需求,請於借用系統註明原因,由系辦審核出借與否。續借以連續一次為原則,請主動告知系辦人員,經同意後方可請至器材系統登記借用。
例一:1月3日(一)借用,最遲1月5日(三)16:30前歸還。延長兩次者,最遲1月7日(五)16:30前歸還。 例二:1月6日(四)借用,最遲1月10日(一)16:30前歸還。
- 預約僅保留一天,未取者系辦有權取消預約,改讓他人借用。
- 借用者歸還前不得再預約任何器材,若已預約則他人擁有優先使用權。
- 不得同時預約或借用三件以上(含)貴重及攝影相關器材。
- 器材押金依件累計計算(一般器材僅投影機須繳押金500元,貴重器材依貴重程度與保存年限之因素,須繳押金500~3000元)。器材歸還若無違規事項,押金將全數退還。
- 借 / 還器材之手續必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器材外借前需先填妥器材借出申請,並於繳交身份證明文件(學生請繳交學生證),方可外借;若代理他人借用器材,請準備原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 器材借用逾期歸還者,每件設備器材逾期一天罰款新台幣50元整,可累計計算。(如借用器材亦有押金,罰款由押金中扣取)。
- 貴重器材僅由本系老師、碩士生與本校以單位名義借用。
- 教學器材屬課堂經常使用之器材,借用方式請聯絡系辦辦公室。
- 器材應妥善使用與保管,歸還時若有毀損,應恢復原狀或直接賠償規定金額(維修費及其延伸費用);若器材遺失者或損壞嚴重無法正常使用,應於一個月內賠償(器材購買未滿二年賠償定價60~90%、超過二年賠償定價30~60%;螺絲牙紋損壞一個直接賠償500元);器材損壞若未主動告知者,照價賠償。。
- 若有下列情事,經管理人員查核屬實者,則停止該生借用權一學期至二學年:
- 器材損壞未告知者。
- 器材預約當天未取者,亦未取消預約。
- 借用器材逾期歸還者(器材損壞未復原或配件未準時歸還,視為逾期),逾期者直接停權至器材歸還完整方能復權,逾期三十天直接停權一學期。
- 借用器材與其配件,因人為損壞或遺失致使其他預約者無法如期借用時。
- 非系辦同意,替停權者或系外人員借用器材者。
- 其他重大違規情事。
- 器材借出,請在系辦公室內確定無故障再借出,並自行清點設備,如有問題應先行告知,否則器材一經借出,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在非上班時間內,欲自行移交器材者,需先經由系辦公室管理人員同意,並由接收者自行負責器材好壞。
- 本系同學共用器材者,若器材遺失或損壞,其責失由申請人負責承擔。
- 本校其他單位及本系展演借用器材者,須附上證件且繳交器材押金0~3000元。他系師生以個人名義借用者,則須附上證件且繳交器材押金1000~3000元。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特殊案件,概依系辦公室討論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