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5月17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本校「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之,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準則實施辦理。
第二條
新聘或升等教師之審查,採三級三審制,由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議」)初審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議(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議))複審,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三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對教師聘任及升等外審,申請人得依利益迴避原則提出審查委員排除名單,避免參與審查。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本學系聘任教師,除依教育部師資員額規定外,需審酌教學需要、教師缺額及授課鐘點數等因素,決定是否新聘教師。
第五條
教師聘任程序需依規定時程辦理:
一、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二、本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依各學期聘定時間為標準,於三月三十一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經陳送簽文核准後,於公開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第六條
本學系聘任教師,須就應徵人員各項條件、審查文件及個人資料,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聘任要件之規定者,以試教或面談方式遴選適當人選,並提系教評會議審議。
第七條
本學系擬聘專任教師者,遴選人選先由系教評會議審議通過後,將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系教評會議併同校外審查結果審議完成初審程序。但申請人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聘任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學系擬聘專任教師初審通過者,提送院教評會議進行複審前,將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併同校外審查結果審議完成院級複審程序。但申請人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聘任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通過複審之擬新聘教師人選,須檢送相關提聘、審查文件簽會相關單位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九條之一
提聘講師審查資格,對已具國外碩士學位,而無獲得碩士學位之論文或作品,得以送審人專業領域之成果,經校外學者專家比照專門著作或作品之程序審查通過者,評定為成績優良。
第十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審議新聘教師案件,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須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十一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審議新聘教師案件,各審查評分之審查委員資料須以保密原則隱藏,對送審程序之各項審查意見及評分數據須採打印處理。各項審查意見及評分數據資料原件,採袋裝彌封經單位主管緘封用印後,併送院級審查會議參考。
第三章 升 等
第十二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案件,應就教師員額狀況、申請人所具教學事實年資等先行審酌。其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考核,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專任教師未通過本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十三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評審教師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
第十四條
教師升等程序需依規定時程辦理:
一、擬於第一學期升等者:於四月底前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本學系進行初審,並於七月底前完成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議依規定程序複審。
二、擬於第二學期升等者:於十月底前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本學系進行初審,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完成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議依規定程序複審。
三、因特殊原因未能依照上述時程進行升等審查者,須經系教評會議通過提案,經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後,另以簽文核可進行。未獲同意者併最近升等時程辦理。
第十五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議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案件,須就申請人所提之著作或作品及其在校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學生輔導、參與校務等情形,依教育部所訂相關法規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按所需審查項目及比例分別評審。
第十六條
本學系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者超過一年者,於升等時其年資至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每週至少義務返校授課四小時,該借調年資於升等時折半採計,但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十七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選擇以學術研究型、展演創作型、技術應用型、教學實務型四種之一提出升等審查。
送審教師資格,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專任教師於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得併計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提出升等,惟循教學實務型升等之教師,須在本校服務滿三年始可提出升等。
第十八條
教師升等由系教評會議辦理初審,審核送審人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教學及服務成績評核;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通過(五等第評量,成績達三分以上),始可辦理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成果技術報告書外審。
外審時應一次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二人以上給予不及格(未達七十分)則為不通過。
擬採一級(次)外審者,須經系教評會議提案通過後,始由院教評會議將其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教學實務成果技術報告書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經系教評會議初審通過之升等案件,應將審查情形加註評語,連同升等推薦表、提審人之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及會議紀錄等,送院教評會議複審。
第十九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件,各審查評分之審查委員資料須以保密原則隱藏,對送審程序之各項審查意見及評分數據須採打印處理。各項審查意見及評分數據資料原件,採袋裝彌封經單位主管緘封用印後,併送院級審查會議參考。
第二十條
審議教師升等案件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專業審查學者之判斷,其餘項目之審查及全案,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一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其等級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二十二條 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或依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七條第一款,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本準則第二十二條或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經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二十四條 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各款之一情事者,送審人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並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初步作成結論後,提送校教評會議決。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有關資格審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院「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電影與新媒體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另依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及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依照「新媒體藝術學系兼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送院、校教評會備查後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