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媒體藝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108517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318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新媒體藝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六條之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審議教師聘任、聘期、提敘、晉薪、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進修、講學、研究、與學術有關事項及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前項各款事項之審議,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並置候補委員一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含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組成。如無教授級委員,應邀請校內、外該專業領域之教授共同組成。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但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至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無意見)及廢票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

本會審議教師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

第一項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會討論與委員個人有關之案件及對於其配偶及三親等內利益有關之事項時,當事人應行迴避,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七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另訂之。   

第八條   本準則經系、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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