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
課程修習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99.03.05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9.11.12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正
102.12.27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
105.09.23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4.07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訂定之。

二、修業年限

本學系碩士班一般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

三、碩士學位之授與

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於規定期限屆滿前,合乎課程修習相關規定,通過學位考試,並呈報教育部核定畢業者,授與藝術碩士(Master of Fine Arts)學位證書。

四、課程修習相關規定

(一)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於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最低畢業學分數(不包含畢業製作6學分),其應修課程詳見該屆入學課程表。

(二)除修習學分外,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通過學年評鑑、畢業大綱發表及舉辦畢業展或論文發表。

五、指導教授之洽請

(一)本學系碩士班學生得於第一學年上學期洽請指導教授,並於該學期12前提交指導教授預選申請書,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於學位考試正式提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本學系碩士班學生之指導教授,以本學系專任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原則,並提送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三)學生可洽請系外符合指導教授資格者擔任指導教授,但須請本學系專任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四)前述學生洽請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外之人士擔任指導教授時,其因而衍生之相關事務與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五)學生洽請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原則:

1、畢業製作為指導教授專業或與其專業相關之領域。

2、學生有關選課、畢業製作之相關事宜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

(六)學生洽請指導教授經系主任同意,如欲更換指導教授,須徵求原指導教授同意,並重新提出新指導教授預選申請書,送交本學系辦公室。畢業製作擬更換之指導教授,需符合前述各點之要求,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重新提交新指導教授同意書。

(七)學生以選定原組別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若需選定系上其他組別教師或系外符合資格之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則需雙方教師同意,並確認指導之分工。

 

六、學年評鑑

        學年評鑑展時間訂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舉行(一年一次),審查日期則由系辦公室再行公告周知。

        申請評鑑資格:

         1. 本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習完一學年課程,得於第二學年起向本學系辦公室提出學年評鑑申請。

         2. 提出申請者須依「學年評鑑報告格式」或「論文展示報告格式」繳交評鑑資料,若其資料繳交不完整或未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辦理,學系辦公室得不接受事後補繳等理由,並取消其學年評鑑申請。

         3. 共同創作之作品、論文最多僅有2人可申請評鑑。

        其餘細節部分請參閱本學系「學年評鑑施行辦法」。

七、畢業大綱之發表

(一)每學年於3月份和11月份各舉行一次大綱發表,本學系學生於應修科目與學分已達規定後,至修業年限屆滿前,須申請大綱審查會,方能申請學位考試。本學系學生得於發表日的前一周提交相關審核資料,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開始進行畢業製作。

(二)大綱審查會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提出申請,為使畢業製作有充分時間完成,儘可能不與學位考試同一學期舉行。

(三)大綱審查委員應比照學位考試審查委員,以口試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須提送系務會議通過。

(四)發表所需相關書審資料繳交須依「畢業大綱施行辦法」辦理。

(五)大綱正文須 10,000字以上,未達字數者則取消其大綱申請,若已通過大綱申請者,亦可追朔將取消其通過資格。

(六)若未按時間規定繳齊相關資料者,視同放棄畢業大綱申請。

(七)其餘細節部分請參閱本學系「畢業大綱施行辦法」。

八、畢業展、論文發表

        (畢業製作之作品或畢業論文須通過畢業大綱審查會,其內容與形式須經指導教授指導,且公開發表。

        (畢業展認定,與其規模及形式(包括個展、論文展示發表、聯展、班展…)須與其指導教授訂定或與學生共同協定之,其展覽衍生之相關事務與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另該展須為對外公開之正式展覽,展覽時間應於畢業大綱通過後及學位考試發表日前。(請於學位考試申請時應檢附海報、酷卡等展覽文宣資料。)

九、學位考試申請日期、資格及方式

(一)本學系學位考試之形式,以畢業論文發表或作品展示與口試方式為之。

(二)學位考試申請資格:

        1.本學系學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含下修學分),且通過學年評鑑及畢業大綱審查,並完成畢業展或論文發表,經系務會議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學生可於預定完成畢業展之該學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於確實如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並完成畢業展時,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安排進行學位考試。

        2.學生所提出畢業製作之作品,以能充分表達媒體藝術、科技藝術、或媒體技術開發之精神為主要方向。論述內容打字清晰、符合論文撰寫格式,字數不得少於20,000字。

(三)本學系以作品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1.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電影、動畫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內容應包涵之項目有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2.應用科技類:藝術結合各工程、科技領域,具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內容應包涵之項目有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3.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內容應包涵之項目有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前項作品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條件及應送繳資料,由系(所)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系(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四)申請學位考試之學生須繳付下列文件:

1.   學位考試申請書(備註:本校線上申請)

2.   論文(或作品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提要

3.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備註:系所於管理端列印。)

4.    歷年成績單或個人修課清單 (備註:申請人可於「學生網路服務系統」下載「個人修課清單」。)

5.    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另加該學期選課表影本一份

6.  研究生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表。

7.  作品展覽相關資料或研討會論文發表相關資料。

8.  完成本學系其他相關申請資料。

9.  發表所需相關書審資料須於發表日一週前,將紙本送達審查委員審閱,一份同時送系辦公室核備。若其審查資料繳交不

     完整或未依規定時間內送達(不接受事後補繳等理由),則取消旗學位考試申請。

10.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五)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請洽詢系辦公室或本校教務處課務組。

(六)本學系碩士學位考試設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委員名單由本學系所長開列,經教務處轉陳校長遴聘之。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校長核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本學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須具備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其他資格,由系務會議認定之。

(七)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現任/曾任大專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務會議定之。

為維持學位考試之公平性,研究生與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不得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關係。

(八)學位考試時,考試委員如有修正意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意見完成畢業製作與畢業論文之修訂,送指導教授審查,始視為通過學位考試。

(九)有關學位考試成績評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

         2.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若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則以不及格論。

         3.論文、作品、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上述學位考試截止日前報請學校撤銷當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5.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申請學位考試當學期完成所有應修課程者,該學期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計

(十)通過學位考試之本學系學生,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應依規定另繳交修訂通過之畢業論文與作品。

1. 繳交之論文,內頁需附學位考試委員簽字之論文審定書,並依本校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規定完成公開授權手續。

2. 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含相關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統一繳交兩份至本校圖書館,一份至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後備文函寄國家圖書館,系辦留存五份之論文份數。並將論文基本資料上網建檔,及知會本學系確認無誤後,始能完成離校手續。

3. 個人作品集(至少包含學年評鑑作品、畢業製作作品及相關文字資料)及作品清單,裝訂於論文集中,作品規格如下:

    a. 圖檔:300DPI、JPG檔案。

    b. 影片檔:1080P規格。


(十一)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

               本系碩士班畢業基本英語能力自第四屆(93年入學)以後,規定學生英文能力需完成下列其一規定(二擇一):

          1. 比照本校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標準辦理,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

          2. 修習且通過校訂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四學分(70以上)或中高(中進)級以上之英文課程二學分 (70分以上)。

              外籍生或海外僑生者,若其國籍通用語言為英語體系者,不須繳交語文證明。


十、學位考試程序單

本學系備有新媒體藝術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流程表,供本學系學生與教師查詢。學生對於學位考試之各項相關事宜應主動與指導教授商議,並向本學系報備,以便掌握學生相關畢業狀態。

十一、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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