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
本系學士班轉系實施細則

101515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14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52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備查

 

第一條       本校學生轉至本系,除本校轉系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實施細則辦理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就讀學系與其志向、興趣不符,或有其他重大因素者,得申請轉系。轉系後之畢業規定,悉依本學系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士班學生凡修業滿一學年者,得轉本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學年者,得降轉本系二年級;惟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四條       學生轉系,其轉入系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原核定招收新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第五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轉系,應於每年五月一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系於每年六月初舉辦轉系考試。

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填寫轉系申請表,經轉出及轉入學系主任同意後,參加該系指定項目甄試。通過者即核准轉系,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七條      本系轉系考試繳交資料為:個人作品、在校成績單、推薦函

第八條      本系轉系考試科目為:面試。

第九條      轉系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系或要求回原系肄業。

本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送院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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