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媒體藝術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辦法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97.04.16)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98.12.21)
第一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新媒體藝術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推行系務,促進本系之健全發展,落實本校之宗旨與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由系主任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成員不得少於七人,必要時得邀請校內相關教師擔任,討論本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經由系務會議之決議
一、有關本學系促進教學、研究之事項
二、有關本學系課程設計之事項
三、其它與系務相關之事項
第五條
本系主任應於每次開會兩週前發出召集通知,但臨時會之通知不在此限;開會通知內應明列重要議題。
第六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應親自參與本會之討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七條
本會出席人員均有平等之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第八條
本會列席人員之第一款人員享有發言及提案權,第二款人員得就相關事項表示意見但無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
本會提請決議之事項應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之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