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媒體藝術學系兼任教師之教育部教師證書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11.5.13)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系兼任教師之
教育部教師證書提送(以下簡稱教師證提送) 」、
教師升等辦理升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申請(以下簡稱教師升等申請),
除法令及學院準則及本校相關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三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員額:教師證提送與教師升等申請,其員額合併計算每學年僅限一名申請。
二、 申請時間:第一學期申請者,應於九月一日前提送,第二學期申請者,應於三月一日前提送。
三、 經本學系系務會議就擬申請人選之各項條件及個人資料完成初選名單。
四、 採三級三審制,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後,提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通過後,於次一學期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四條 審查資格:
一、 教師證提送者,應於本學系連續兼課達六學期以上。
二、 教師升等者,應先具備以下資格:
(一) 具教育部教師證後,於本學系連續授課達十二學期以上。
(二) 已完成本學系指定服務項目後,方能提出升等助理教授申請。
(三) 五年內未曾於他校送審。
(四) 若擔任本校專任/專案教師者,其授課年資2倍計算。
第五條 本學系教師證提送及教師升等申請之時程及審查項目成績,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表格下載如附件,如有其他問題請洽詢系辦。